糖尿病的诊断依据
目前临床使用的标准是按照198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糖尿病专家委员会制订的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诊断糖尿病:
1. 有糖尿病症状(多尿、烦渴、原因不明的体重减轻及典型三多一少等) 空腹血糖两次超过或等于7.8mmol/l。
2. 有糖尿病症状,一天内任何时候血糖超过或等于11.1mmol/l。
3. 疑有糖尿病者, 应作口服8.75克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 服糖后2小时血糖超过或等于11.1mmol/l。
新诊断标准〔美国糖尿病学会(ada,1996)新建议〕
以空腹血糖(fbg)诊断:
正常:fbg<6.1mmol/l
空腹血糖异常(ifg):6.1mmol=11.1mmol/l
无症状者临床诊断糖尿病需要2次异常血糖值,即(1)fbg>=7.0mol/l;(2)pbg2h>=11.1mmol/l或随机血糖值 pbg2h>=11.1mmol/l。
新的糖尿病诊断标准尚没经过who糖尿病专家委员会通过,在未通过之前,仍采用旧标准。
*上述血糖为静脉血浆葡萄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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