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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长高强作关于我国医疗卫生改革的报告改革

03-04 来源:互联网

  2005年7月1日,中央宣传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共北京市委联合主办形势报告会。卫生部党组书记、部长高强同志应邀到会并作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的专题报告。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老病死,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群众往往通过医疗卫生服务看经济发展成果,看政府管理能力,看党风政风建设,看社会和谐公平。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是摆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卫生系统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面前的重大历史任务。

  一、我国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卫生事业的发展,强调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重要位置。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就遵循“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原则,努力解决根据地军民的医疗卫生问题,为赢得战争胜利提供了有力保障。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为我国卫生工作制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四大方针。毛泽东同志早在1965年,就明确指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更加重视卫生工作和人民健康。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医疗卫生部门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出席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时指出,卫生事业是造福于人民的事业。卫生事业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着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作用。1997年和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作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推动了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新一届党中央强调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003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共卫生建设工作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加强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努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突出问题,并制订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在历届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支持下,我国卫生事业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标准,衡量一个国家人民健康水平主要有三大指标:一是人均期望寿命,二是婴儿死亡率,三是孕产妇死亡率。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人均期望寿命为35岁,目前提高到71.8岁(美国、印度、尼日利亚分别为77、61、49岁);婴儿死亡率,建国初为200‰,目前下降到25.5‰(美国、印度、尼日利亚分别为7‰、30‰、112‰);孕产妇死亡率,建国初为1500/10万,目前下降到50.2/10万(美国、印度、尼日利亚分别为8/10万、410/10万、700/10万)。这三大指标的变化,标志着我国国民的健康水平已经达到了发展中国家的较高水平。

  第二,基本建立起遍及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全国现有医疗、预防、保健、监督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近30万个。2004年,各类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327万张,平均每千人3.1张(美国、印度、尼日利亚分别为每千人3.6,0.8,1.7张),卫生人员总数525万人,平均每千人有执业医生1.5人(美国、印度、尼日利亚分别为2.7人,0.4人,0.2人)。此外,还有乡村医生和卫生员88万人。一个遍及城乡的卫生医疗服务网络基本建立起来,药品的生产能力基本能够满足国内民众的医疗卫生需要。

  第三,初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经过10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有1.3亿人,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约有5000万人。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县,开展了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自愿参加筹资、以大病补助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5年参加试点的农民人数达1.56亿人。

  第四,重大传染病防治取得了明显进展。在我国历史上,传染病曾经是严重威胁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上世纪50年代,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死亡人数居于全国人口死因中的第一位。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下降到第9位,并在发展中国家中率先消灭了天花和脊髓灰质炎等重大传染病。我国虽然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但多年来成功地实现了大灾之后无大疫。2003年我们战胜了来势凶猛的非典疫情,近两年又成功地控制了禽流感向人类的传播。我们正在认真落实各项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型肝炎等严重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

  第五,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水平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是一个国家卫生保健的重点,其健康水平代表着人口的总体健康状况。我国历来重视和关心妇女儿童健康问题,中国历史上形成的高生育率、高死亡率的传统生育模式已经改变,实现了低生育率和低死亡率的良性循环。目前,全国孕产妇产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住院分娩率(包括在乡镇卫生院分娩)达到83%。婴儿死亡率,由建国初的200‰下降到2003年的25.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建国初的250-300‰下降到2003年的29.9‰。

  卫生事业的发展不仅为提高我国国民健康水平做出了贡献,也为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对于拉动内需,扩大居民消费,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卫生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我国卫生事业取得的成就是举世公认的。世界卫生组织曾经赞誉我国用最低廉的成本保护了世界上最多人口的健康。但是,用“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重新审视我国的卫生事业,认真进行反思,就会发现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滞后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卫生医疗服务体系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适应的矛盾还相当突出,卫生事业发展存在着不全面、不协调的问题。2003年的非典疫情,使人们更加清醒地看到了卫生事业发展存在的差距。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艰巨。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持预防为主,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是卫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的国家,如果不能有效控制疾病的滋生和蔓延,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将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局面。目前,我国在中央、省、市、县四级都设立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约20万。但不少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人员素质不高,缺乏高水平的人才;设备不齐全,缺乏必要的检测检验设施;乡村两级缺乏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约有一半的经费靠机构自己创收。这种状况难以有效控制重大疾病的流行,传染病患病人数仍居高位,结核病、肝炎等传统型传染病仍在威胁人民的健康。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结核病患者人数约450万,仅次于印度,列世界第二位,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约200万。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估计占全世界三分之一。血吸虫病患者约有85万人。在不少农村地区,肠道传染病、微量营养素缺乏病、妇女孕产期疾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等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艾滋病、非典、人间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的出现,又加重了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难度。与此同时,由于居民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习惯的变化,恶性肿瘤、高血压、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严重疾病的患病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已成为威胁人民健康的主要病种。根据调查,我国18岁以上居民高血压患病率为18.8%,糖尿病患病率为2.6%。因患恶性肿瘤和心脑血管病死亡的人数已经列在我国人口死因的第一位和第二位。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全国现有精神障碍者约1600万人,患病率达13.47‰。我国出现了急性传染病和慢性严重疾病同时并存的多重疾病负担的状况。

  第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显著特点,一是突然发生,猝不及防;二是涉及面广,影响巨大,极易引起社会恐慌,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除了重大传染病传播蔓延以外,还有突发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如火灾、车祸、矿难,以及重大刑事案件、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带来的人员伤害。生物武器、有毒化学武器以及恐怖活动等也存在着潜在的公共卫生安全威胁。这些都需要我们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机制,提高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的能力,尽最大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时的人员伤亡损失。2003年非典疫情的蔓延,就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滞后,公共卫生体系存在缺陷,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制不健全,重大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不完善,卫生部门敏感性不强,应急救治能力不足等问题。非典过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制订了应急预案,在应对机制、人员队伍、技术力量、物质准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有效应对局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有效应对更大范围的突发事件,还需要不断完善。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是政府履行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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